問答題
【簡答題】張女士來到某貿易公司從事財務主管工作多年,期間工作表現良好。隨后在續(xù)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與其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9年11月,張女士患病,因錯過最佳治療時間,轉為慢性疾病,后來時常因其身體狀況和病假問題影響工作。該公司領導經討論認為,張女士目前的身體狀況不符合財務主管工作崗位的要求,已經影響了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決定將其由目前的工作崗位調到相對輕松的其他崗位,以方便治療和休息,相關待遇按照新崗位標準執(zhí)行。 張女士認為其在公司工作多年,表現良好,用人單位于情應為其保留工作崗位,待其痊愈后繼續(xù)工作;于理在沒有征求她本人意見的前提下,擅自調整她的工作崗位及待遇,屬于擅自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因此拒不執(zhí)行公司的安排。 在雙方經過數次協商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該公司以張女士不服從工作安排,屬嚴重違紀為由,決定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停發(fā)工資,停繳社會保險。張女士不服,將該公司告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繼續(xù)從事原崗位工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張女士的訴求嗎?理由是什么?
答案:
不會支持,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yè)發(fā)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復函》(下文簡稱《復函》)之規(guī)定:關于用人單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