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趙某于2008年1月到甲公司擔任會計工作。雙方訂立了勞動合同,約定合同的期限為2008年1月18日至2011年1月17日。合同到期后,雙方未再續(xù)簽勞動合同。趙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甲公司為其出具終止合同證明和辦理社會保險及檔案轉移的手續(xù)并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甲公司認為趙某未與公司辦理辭職手續(xù)并拒絕辦理工作交接,同時趙某涉嫌經濟犯罪侵害了公司利益,該案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因而不同意趙某的仲裁請求,請求依法駁回趙某的仲裁請求。趙某拒絕辦理工作交接,甲公司能否以此為抗辯理由拒絕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拒絕辦理社會保險及檔案轉移的手續(xù),為什么?
答案:
趙某拒絕辦理工作交接,甲公司不能以此為抗辯理由拒絕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拒絕辦理社會保險及檔案轉移的手續(xù)。因為勞動合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