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高某在2009年9月1日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5年期定期壽險,保額10萬,2010年7月1日他又投保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保額15萬。兩份保險的受益人都是高某的妻子。2011年1月20日高某在一次外出途中心臟病發(fā)作身亡。高某生前對王某負(fù)有8萬元的債務(wù),高某身故后王某前來索債。問:高某的妻子可以得到保險公司多少賠償?為什么?

答案: 高某的妻子可以得到定期壽險的10萬元保險金。而由于心臟病不屬于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zé)任范圍,所以保險公司不給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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