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經營行客戶部門負責人為調查主責任人;分行行長為審查主責任人;總行行長為審批主責任人;經營行行長或經授權的副行長為經營主責任人。
B.分行客戶部門負責人為調查主責任人;分行信貸管理部門負責人為審查主責任人;總行行長為審批主責任人;經營行行長或經授權的副行長為經營主責任人。
C.分行客戶部門負責人為調查主責任人;分行行長為審查主責任人;總行行長為審批主責任人;經營行行長或經授權的副行長為經營主責任人。
D.分行客戶部門負責人為調查主責任人;分行行長為審查主責任人;總行行長為審批主責任人;分行客戶部門負責人為經營主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