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種子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并依法追究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