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某銀行申請貸款800萬元,B廠提供擔保。同時,銀行又要求A公司將其設備、汽車作該筆貸款的抵押,并簽訂了抵押協(xié)議。事后,A公司擅自將已經抵押的設備、汽車轉讓給C公司。A公司不能按期歸還該筆貸款,銀行訴諸法院,要求B廠承擔還本付息及實現(xiàn)債權費用的連帶責任。B廠辯稱:根據(jù)《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自己僅對有抵押擔保(設備和汽車)以外的貸款部分承擔保證責任,A公司非法轉讓抵押物與己無關。
問: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B廠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
成立
甲乙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甲為借款人,乙為出借人,借款數(shù)額為500萬元,借款期限為2年,丙、丁為該借款合同進行保證擔保,擔保條款約定,如甲不能如期還款,丙、丁承擔保證責任。戊對甲乙的借款合同進行了抵押擔保,擔保物為一批布匹(價值300萬元),未約定擔保范圍。
請根據(jù)案情分析以下問題:
1、設甲、乙均為生產企業(yè),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2、設甲、乙均為生產企業(yè),甲到期無力還款,丙丁應否承擔責任?為什么?
3、(混合擔保)設甲、乙決定放棄戊的抵押擔保,且簽訂了協(xié)議,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則丙、丁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4、設甲到期不能還款,乙申請法院對戊的布匹進行拍賣,拍賣價款為550萬元,扣除費用后得款520萬元,足以償還乙的本金、利息和費用。乙能否以拍賣所得清償自己的全部債務?為什么?
某貿易公司向某銀行貸款500萬元人民幣,由第三方某房地產公司向銀行提供房地產擔保,并向登記機關作了抵押登記。半年后,貿易公司與銀行將原借款合同中未結清的款項作為新的借款,簽訂金額為400萬元的借款合同,終止了原先的合同。原擔保單位房地產公司雖與銀行簽訂了格式的抵押合同,但未在該合同中約定具體物業(yè),也未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貿易公司不能還貸,銀行起訴至法院要求房地產公司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問:房地產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根據(jù)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