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開發(fā)公司)因貸款需要,將其所有的一商住樓抵押給某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此后,開發(fā)公司又將該商住樓出租。后因無力償還銀行貸款,開發(fā)公司與銀行協商,將該商住樓折抵給銀行,以清償其所欠貸款。銀行獲得該商住樓的所有權后,擬自行使用,故向各租戶發(fā)出解除租賃合同的書面通知。各租戶認為租賃合同尚未到期,拒絕搬出。
問:
1、開發(fā)公司將商住樓抵押后又將其出租的行為是否有效?
2、銀行是否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3、本案中,如果開發(fā)公司是將已出租的商住樓向銀行設定抵押,情形又將如何?
1、有效
2、有權
3、無權
某處新開了一個樓盤,各方面條件都不錯,劉女士一定就是三套,每套都交了2萬元定金。在交定金時開發(fā)商要求劉女士填寫了一份認購文書,內稱如果10日內客戶不來簽訂購房合同,則開發(fā)商有權扣收定金。在簽訂正式合同的前兩天,劉女士經人提醒,認為在此開發(fā)商處一次購買三套房子風險太大,于是在正式簽合同時決定只購買一套房屋。開發(fā)商提出,定金是一種擔保,客戶交納定金卻不簽訂另外兩套房屋的購房合同,無權要求返還相應的定金(共4萬元)。而劉女士則認為,定金是履行主合同的擔保,但是主合同還沒有訂立,因此也就無從談什么擔保,開發(fā)商應退還其已交付的全部定金。雙方遂起糾紛。
問:應當如何處理?
甲做生意向朋友乙借款20萬元,乙要求甲提供擔保,甲找到朋友丙,丙以自有價值15萬元的房屋做抵押,與甲乙簽訂了抵押合同,在酒桌上,乙要求進行抵押登記,丙說都是朋友,抵押合同都簽訂了沒有必要再去登記了,登記需要許多錢,甲也贊成丙的看法,乙想既然合同都簽了也就沒有再堅持。但還有5萬元沒有擔保不放心,要求再提供擔保,甲以一輛貨車價值4萬多元,一輛摩托車價值1萬元質押給乙,甲乙簽訂了質押合同,并約定如果甲不能還款,摩托車直接歸乙所有。乙因自家院子小,無地方放車,要求將貨車放在甲家,沒有把貨車開走,飯后把甲的摩托車開回了家。事后甲從乙借走20萬元現金。后由于甲做生意虧本,無力支付借款,乙找丙代為還債或要求變賣丙的房產還債,丙此時知道甲賠了錢也很著急,便向律師朋友詢問,得知簽訂的擔保合同沒有登記無效,不同意丙的要求。乙又想到甲的貨車,但到甲家發(fā)現由于甲的汽車被其他債權人起訴,汽車已經被法院查封。乙以為摩托車可以歸自己,但律師告知:擔保合同因約定不能還款時摩托車歸乙所有而無效,對摩托車也不能行使物權擔保,乙很無奈。
根據上述案例,回答問題:
1、乙對甲的房屋能否行使抵押權?為什么?
2、乙能否要求丙承擔責任?承擔什么樣的責任能對乙更有利?
3、乙能否對貨車行使擔保物權權利?乙可以行使什么樣的權利?
4、乙能否對摩托車行使質押權利?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