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甲將房屋出租給乙,租期3年。合同訂立后,甲又向丙借款6萬元,并以其已出租房屋作為抵押,雙發(fā)簽訂了抵押協(xié)議。規(guī)定如甲在一年內不能還清借款,則將房屋作價轉讓給丙。后甲不能還清借款,將房屋過戶給丙,并要求乙從房屋中搬走,并認為甲在租期未滿前將房屋出賣或抵押給他人,損害了他的利益,要求法院認定房屋抵押和買賣合同無效。
問題:甲能否將租賃的房屋抵押或出賣?
甲欠乙10萬元錢,已經超過履行期限半年未還。當乙要求甲還錢時,甲說自己沒錢還債。當乙請求甲變賣私家車還債時,甲說其私家車昨天為幫朋友從銀行貸款已抵押銀行,并于銀行簽訂了抵押合同,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于是,乙起訴到法院,以甲和銀行為被告,請求撤銷兩被告之間的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否可被撤銷?為什么?
甲公司因轉產致使一臺價值1千萬元的精密機床閑置。該公司董事長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機床轉讓合同。合同規(guī)定,精密機床作價950萬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貨,乙公司在交貨后10天內付清款項。在交貨日前,甲公司發(fā)現乙公司經營的經營狀況惡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予以拒絕。又過了一個月乙公司的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訴。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東會決議規(guī)定,對精密機床的處置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2.甲公司的機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費50萬元。11月5日,甲公司將機床提走,并約定10天內付保管費,如果10天內不付保管費,丙公司可對該機床行使留置權.現丙公司要求對該機床行使留置權。依據合同法和擔保法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轉讓機床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權?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