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經營需十七萬元進貨款,經協商,乙同意借給甲十七萬元,借款期六個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產作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與乙簽訂了以房屋作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進行登記。由于經營不善,六個月期滿甲無錢歸還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認為借款人是甲,與己無關。無奈,乙將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1)丙是否應該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2)丙是否是擔保人?從擔保人角度而言,他是否應承擔擔保責任??
甲企業(yè)和乙企業(yè)簽定了一個買賣合同,約定由甲向乙提供一臺設備,價值30萬元人民幣,貨到10天以內付款。丙、丁兩個企業(yè)愿意為乙擔保,在保證人一欄里簽了字。甲方于1996年12月8日交貨,乙方直至97年初都未付款。甲方直接要求丙、丁支付貨款和利息。
問:1、甲方能否直接要求丙、丁承擔保證責任?
2、本合同沒有約定擔保人的保證方式,乙、丙、丁之間是怎樣的關系?丙和丁又應該怎樣分擔擔保責任?3、如果該合同債務已經轉讓,并且丙曾經口頭同意、丁曾經書面同意這一轉讓,他們還要不要承擔保證責任?
4、丙、丁除為乙支付貨款外,要不要支付利息?
擔保合同的主體資格已經消滅,而其繼承人有沒有承擔擔保的義務。所以,債權人不能起訴擔保人的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