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業(yè)2010年5月28日發(fā)現(xiàn),該企業(yè)2月份發(fā)生主營業(yè)務收入100萬元,在3月12日進行申報時將計稅依據(jù)誤錄入為1000萬元,導致多繳納營業(yè)稅稅款27萬元。該企業(yè)于6月18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填寫了退稅文書并提交有關資料,經(jīng)稅務機關審核,于7月5日將多繳稅款退還給了A企業(yè)。
請分析:
(1)稅務機關是否應當給予退還?
(2)如果可以退還稅款,應否計算利息?如何算?
(3)退還稅款有幾種方式?
A公司2009年1月向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每月通過上門的方式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2009年9月,該公司由于辦公場所搬遷,財務人員因距離主管稅務機關較遠,擅自通過郵寄方式將當月的納稅申報資料郵寄給主管稅務機關來完成納稅申報。
請分析:
(1)A公司改變納稅申報方式的做法是否合法?
(2)A公司可以如何行使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