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人民法院責令犯罪人用書面方式保證悔改,不再犯罪。
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
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和群眾監(jiān)督改造的刑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