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7年4月1日,海龍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明珠公司,銷售貨款總額為300萬元(含增值稅)。海龍公司于同日收到明珠公司開出承兌的一張票面金額為300萬元、期限為6個月、票面年利率為8%的商業(yè)匯票。海龍公司與明珠公司按月計提該商業(yè)匯票的利息。20×7年10月1日,明珠公司未能兌付到期票據,海龍公司將應收票據本息余額轉入應收賬款,但不再計提利息。20×7年12月5日,雙方經協(xié)商進行債務重組,簽訂的債務重組協(xié)議內容如下:
(1)明珠公司以其持有的一項擁有完全產權的房產以公允價值抵償部分債務。該房產在明珠公司的賬面原價為100萬元,已計提折舊30萬元,已計提減值準備5萬元,公允價值為60萬元。
(2)海龍公司同意豁免明珠公司債務本金40萬元及20×7年4月1日至20×7年9月30日已計提的全部利息。
(3)將剩余債務的償還期限延長至20×8年12月31日。在債務延長期間,剩余債務余額按年利率5%收取利息,本息到期一次償付。
(4)該協(xié)議自20×7年12月31日起執(zhí)行。
假定債務重組日之前,海龍公司對上述債權未計提壞賬準備。上述房產的所有權變更、部分債務解除手續(xù)及其他有關法律手續(xù)已于20×7年12月31日完成。海龍公司將取得的房產作為固定資產進行核算和管理。
明珠公司于20×8年12月31日按上述協(xié)議規(guī)定償付了所欠債務。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作出海龍公司和明珠公司相關賬務處理。
計算題:A公司應收B公司銷貨款616600元(含增值稅),因B公司無力償還,經協(xié)商B公司以一臺設備、一輛汽車和一批原材料抵債。根據對方開具的發(fā)票,原材料的不含增值稅的公允價值為80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7%,成本價為70000元。設備和汽車的公允價值分別為350000元和172000元,該設備和汽車的賬面價值分別為250000元和140000元。A公司已經對該項應收賬款計提的壞賬準備為3000元,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A公司收到原材料仍作為原材料核算;收到的設備和汽車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要求:編制A公司和B公司有關債務重組的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