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債券支付價款的,該債券的可上市交易時間應當不少于3個月
B.收購人以證券支付價款的,應當提供該證券發(fā)行人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證券估值報告
C.收購人以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xiàn)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選擇
D.收購人以現(xiàn)金支付價款的,應當將不少于收購價款總額的10%作為履約保證金存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
2010年8月8日,張某、王某、李某、趙某各出資250萬元成立A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從事貨物運輸;張某、王某均一次繳付出資,李某、趙某分期出資,至2012年7月8日繳足。2012年4月2日,因經營不善,A公司申請破產,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產案件。
人民法院指定B律師事務所為管理人,B律師事務所擬派出甲、乙、丙、丁參與本案。經查,甲尚欠A公司運輸費10萬元;乙的妻子在A公司的控股股東C公司任經理;丙4年前曾任A公司債權人D公司的監(jiān)事;丁自2007年至今一直擔任A公司的法律顧問。
A公司的債務人E公司得知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產案件后,自A公司債權人F公司處取得部分債權,并向B律師事務所主張抵銷。
2011年12月,A公司的債權人F公司得知A公司即將破產,請求A公司清償2012年7月1日到期的債務100萬元,A公司全額予以清償。
2012年12月25日,A公司的破產清算程序終結。2013年2月1日,A公司的債權人F公司發(fā)現(xiàn)A公司曾在2011年12月5日轉移價值100萬元的運輸車輛。
要求:
根據相關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李某、趙某分期出資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2)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產案件后,李某、趙某尚未繳足的出資,應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
(3)B律師事務所派出的甲、乙、丙、丁能否參與本案?并說明理由。
(4)E公司的債權債務能否抵銷?并說明理由。
(5)2011年12月A公司對F公司的清償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
(6)對F公司發(fā)現(xiàn)A公司轉移運輸車輛的行為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