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09年12月10日 B.2010年3月15日 C.2010年6月10日 D.2010年9月15日
A.女職工在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可因其不勝任工作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B.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資 C.女職工懷孕以后,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夜班勞動 D.女職工產(chǎn)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chǎn)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A.1000元 B.1400元 C.1700元 D.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