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人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貨物,由承運人加拿大政府商業(yè)海運公司班輪運輸。貨物裝船后,承運人向托運人簽發(fā)了海運提單,提單背面訂有適用《海牙規(guī)則》的條款。但船在開航前發(fā)生火災,致使貨物受到損害,經(jīng)調查,火災的起因是由于經(jīng)船長授權的雇傭人員在對排水管道加溫時疏忽所致。
托運人對未能交貨造成的損失要求承運人賠償。
承運人應賠償,因未做到在開航前和開航時使船舶適航
A國一公司向B國一公司出口泰國香米,并簽訂了FOB合同。A國公司在裝船前向檢驗機構申請檢驗,檢驗結果是貨物符合合同的質量要求。A國公司在裝船后及時向B國公司發(fā)出裝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質量降低。貨物到達目的港后,B國公司要求A國公司賠償差價損失。
問:A國公司是否應該對上述損失負責?
如果本合同以CIF術語或CFR術語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風險損失又分別由誰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