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稱結婚,是婚姻法律關系借以發(fā)生的法律事實;婚姻的全部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為前提的。
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A.瑪麗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B.德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德國使(領)館認證的,或者德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C.本人職業(yè)證明 D.本人學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