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相關損失可能意味著某一方面,特別是部分貨物的全損,但該損失對于船、貨、運費整體而言仍屬于部分損失。
我某進出口公司以CIF條件進口貨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險條款規(guī)定:“由賣方按發(fā)票金額的130%投保一切險。” 賣方在貨物裝運完畢以后,已憑結匯單據(jù)向買方收取了貨款,而貨物在運輸途中遇險導致全部滅失。 當買方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賠付時,賣方卻提出,超出發(fā)票金額20%的賠付部分,應該是買賣雙方各得一半。 問:賣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