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1992年,邱奮與張牧因感情不和離婚,他們1歲的兒子邱頻與張牧共同生活,15歲的女兒邱影隨邱奮共同生活。1994年,張牧與唐榮結婚,在共同生活中邱頻與唐榮形成了有撫養(yǎng)教育的繼父子關系,但與此同時,在張牧阻止下邱頻與邱奮斷絕了往來。1995年,邱奮去世,死時留下遺囑將5萬元遺產(chǎn)留給邱頻,但條件是這筆錢要由邱影代管。張牧認為,自己是邱頻的法定代理人,邱頻的錢應當由自己管理,如果錢不交給自己管理,那么她就代邱頻放棄繼承。由于邱影堅持按照遺囑代管遺產(chǎn),張牧經(jīng)過考慮提出,邱頻現(xiàn)在生活的已經(jīng)很好,而且邱頻對其父親已經(jīng)沒有什么印象,所以決定不要這筆錢了,在與邱奮父母的協(xié)商后,張牧以邱頻代理人的身份代理邱頻放棄繼承,將5萬元全部都留給了邱奮的父母。邱影得知此事后,認為母親無權這樣做,這筆錢是父親留給弟弟的,不是留給母親的,母親不能代替弟弟放棄繼承。張牧能否代替邱頻放棄繼承?

答案: 張牧不能代替邱頻放棄繼承?!独^承法》第6條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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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1996年,韓晴大學畢業(yè)后留在北京工作,平常很少回家。年邁的父親在老家與哥哥韓樺一起共同生活。1998年3月,韓晴到美國留學。同年底,韓晴的父親因病去世。因不想影響韓晴的學習,韓樺一直沒有將父親去世的消息告訴她。2000年1月,韓晴回國后得知父親去世,心里非常難過,在家只住了幾天就返回了北京,走時對父親留下的遺產(chǎn),即兩間房屋應如何處理的事只字未提。2001年5月,韓樺在其父親遺留的房屋內結婚,韓晴趕回來參加了婚禮,其對哥哥占用父親遺留的兩間房屋并沒有提出異議。2003年9月,韓晴因在北京買房急需用錢,于是向韓樺提出了要求分割父親遺產(chǎn)的請求。韓樺認為,父親去世已經(jīng)5年多了,且自己結婚占用房屋的事也已經(jīng)2年多了,韓晴如果要求繼承就應當早點提出來,現(xiàn)在才提已經(jīng)太晚了。而且,兩間房屋在年初時,已經(jīng)以10萬元的價格賣給朋友了,現(xiàn)在住的房屋是租住的,不能當遺產(chǎn)分割。于是,韓晴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本案應如何處理?

答案: 本案當事人韓樺未經(jīng)韓晴同意將房屋賣掉,已經(jīng)侵犯到了共同繼承人的利益。按照《民法通則》第89條的規(guī)定:“共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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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1996年,韓晴大學畢業(yè)后留在北京工作,平常很少回家。年邁的父親在老家與哥哥韓樺一起共同生活。1998年3月,韓晴到美國留學。同年底,韓晴的父親因病去世。因不想影響韓晴的學習,韓樺一直沒有將父親去世的消息告訴她。2000年1月,韓晴回國后得知父親去世,心里非常難過,在家只住了幾天就返回了北京,走時對父親留下的遺產(chǎn),即兩間房屋應如何處理的事只字未提。2001年5月,韓樺在其父親遺留的房屋內結婚,韓晴趕回來參加了婚禮,其對哥哥占用父親遺留的兩間房屋并沒有提出異議。2003年9月,韓晴因在北京買房急需用錢,于是向韓樺提出了要求分割父親遺產(chǎn)的請求。韓樺認為,父親去世已經(jīng)5年多了,且自己結婚占用房屋的事也已經(jīng)2年多了,韓晴如果要求繼承就應當早點提出來,現(xiàn)在才提已經(jīng)太晚了。而且,兩間房屋在年初時,已經(jīng)以10萬元的價格賣給朋友了,現(xiàn)在住的房屋是租住的,不能當遺產(chǎn)分割。于是,韓晴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韓晴要求繼承的請求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答案: 韓晴要求繼承的請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独^承法》第25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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