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發(fā)行公司按發(fā)債總額每年從盈利中提取一定比例存入信托基金,定期償還本金,即從債券持有人手中購回一定量的債券。
該債券的發(fā)行公司被允許在債券到期日之前以事先確定的價格和方式贖回部分或全部債券。
公司債券附加可轉換條款,賦予債券持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內按預先確定的比例將債券轉換為該公司普通股的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