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的財產約定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實質和程序要件,是有效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張某用個人所有財產購買的汽車屬于其個人所有。按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經營收益應該屬于夫妻共有。
張某離婚后、復婚前個人經營所得屬于個人所有財產,他使用個人所有財產購買汽車不屬于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買賣行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