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yīng)當引咎辭職。
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1次會議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第12屆檢察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環(huán)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