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說:“法律的制定又稱法的創(chuàng)立或立法,從根本上講,就是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識的活動。”
B.乙說:“甲的觀點是錯誤的,我國法律的制定是指中共中央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
C.丙說:“我基本上同意甲的觀點,.法律制定的目標主要在于將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但是在現(xiàn)代社會,某些不產(chǎn)生國家意志的活動也屬于法律制定活動。”
D.丁說:“我認為你們?nèi)说挠^點都不正確,從本質(zhì)上講,法律制定實際上就是特定國家機關運用專門技術的活動,立法技術運用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立法效果的好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