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債權人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組成的表達債權人的意思,對有關破產(chǎn)的事項進行決議的一個臨時性機構。
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受公示催告的利害關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提出主張票據(jù)權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