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我國境內的中國法人以保證、抵押和質押方式對境外機構或境內的外資機構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代為履行償付義務。
是指在保證合同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證人為一個被保證人擔保,以增強擔保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