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當事人就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又稱藥物合同,指出了當事人雙方意思一致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對合同關系的本質和規(guī)律進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貫穿于合同法適中的根本規(guī)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