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3年3月5日,時任某造紙廠廠長的楊某,召集該廠經營副廠長、財務科長、副科長、出納到其辦公室。指使上述人員共同對該廠上年度的財務支出流水賬、憑證等會計資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由在場人簽名,之后,楊某指示沒用該廠以往的做法,將審核過的會計資料讓人拿到鍋爐房予以燒毀,2004年4月5日,楊某再次沿用上次做法,將審核過的該廠財務和該廠勞動服務公司上年度的財務流水賬、憑證等會計資料,指使他人拿到鍋爐房予以燒毀。該廠兩次被燒毀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共計567952.52元。廠長楊某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答案:
依據(jù)《會計法》第四十五條,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