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辦法由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06年5月26日通過,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01年1月1日起實施。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家推廣全國通用普通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