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6年7月,22歲的劉某在某賓館招聘過,經考核被錄用為服務員,賓館與劉某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條款之一是:“因賓館服務業(yè)的特殊要求,凡被聘錄用為本賓館服務員的,不經公司批準在合同期內不準結婚,否則,賓館有權提前解除合同?!眲⒛吃诤炞謺r,對該條款比較猶豫,但其同學、朋友意見為:找工作不容易,且5年后劉某年齡也不大,一般不耽誤結婚。于是劉某與該賓館簽訂了該勞動合同。2009年5月,劉某與其戀愛兩年的朋友李某結婚,因李某單位正在分配最后一次房改房,為了房子能夠分大點,劉某懷孕了。賓館以此為由提前解除了與劉某的勞動合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寫道:“鑒于劉某違約,賓館通知劉某,決定自即日起,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劉某應本月內辦理有關工作交接手續(xù),領取本月工資“劉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賓館提前解除合同是否違法?為什么?
答案:
該賓館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規(guī)定?!秳趧臃ā穼ε毠嵭刑厥獗Wo制度,《婦女權益保障法》與《就業(yè)促進法》也對婦女勞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