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并在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該種類型的非公開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還應載明()。 Ⅰ、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Ⅲ、基金份額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A.Ⅱ、Ⅲ B.Ⅰ、Ⅱ、Ⅲ C.Ⅰ、Ⅲ D.Ⅰ、Ⅱ
A.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控股股東發(fā)行的證券 B.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C.向基金管理人出資 D.承銷證券
A.對金融資產合理定價 B.通過專業(yè)的管理活動,使投融資更加便利 C.為市場經濟體系有效配置資源 D.給金融市場提供流動性,提高了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