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李某在某單位工作五年后,由于單位技術革新開始感到工作越來越吃力,經常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單位對其進行了培訓并為其調整了工作崗位,但李某仍然不能跟上工作進度。單位于是以李某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李某在3日之內辦好交接手續(xù)離開。李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訴。你認為李某單位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案:
不合法。《勞動法》第2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