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驗船師在浙江溫嶺XXX船廠實施了建造檢驗,為了掩蓋異地檢驗的真相,在制作證書時船舶建造廠寫成湖北宜昌XXX船廠。
問題:該驗船師的檢驗行為違反了何規(guī)定,有何過錯。
這種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工作過錯為:濫用職權,嚴重失職。
某驗船人員在2004年對一條內河船舶(主要參數1992年建造完畢,53.00*19.40*2.50M)進行中間檢驗時發(fā)現其中一個邊壓載水艙內,底部外板與肋骨焊縫腐蝕嚴重,要求整改,但船方以新造船舶不應包括此檢驗項目為由拒絕整改。
問題:船方要求是否合理,并說明理由。
某驗船師在高橋船廠對順進2號輪進行換證檢驗,發(fā)現該船在進行操縱系統改裝時,流線型舵前的艉軸支架縱向面積過大(已經超過多面積的50%),很有可能對船舶回轉時產生不良效果,進而影響船舶的安全航行;船員艙室改裝未按圖紙進行施工,艙室高度遠高于設計圖紙。
問題:驗船師應如何要求廠方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