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zhí)行1976年商船最低標準公約需涉及的ILO公約內容包括 Ⅰ.最低年齡; Ⅱ.海員傷病的船東責任; Ⅲ.食品與膳食; Ⅳ.起居艙室; Ⅴ.高級船員適任證書。
A.Ⅰ、Ⅱ B.Ⅲ、Ⅳ C.Ⅰ、Ⅱ、Ⅲ、Ⅳ D.Ⅰ~Ⅴ
根據1976年商船最低標準公約規(guī)定,船東應對海員按協議服務期間發(fā)生的疾病、受傷、死亡負責,其除外情況包括() Ⅰ.并非在船上工作時的受傷; Ⅱ.海員自身故意; Ⅲ.海員違章; Ⅳ.海員受雇時拒絕進行體檢; Ⅴ.簽約時已發(fā)生但未發(fā)現的疾病。
A.Ⅰ、Ⅲ B.Ⅰ、Ⅱ、Ⅲ C.Ⅰ、Ⅱ、Ⅲ、Ⅳ D.Ⅰ、Ⅱ、Ⅲ、Ⅳ、Ⅴ
海員協議條款,由船東(或代理)與海員雙方簽訂,協議自然終止的情況包括() Ⅰ.雙方同意; Ⅱ.海員死亡; Ⅲ.船舶滅失; Ⅳ.船舶不適航。
A.Ⅱ、Ⅲ B.Ⅰ、Ⅱ、Ⅲ C.Ⅲ、Ⅳ D.Ⅰ、Ⅱ、Ⅲ、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