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于2004年起開始在其生產和銷售的辦公用品上使用“小天才”三個字作為產品商標,該商標經過A 公司多年使用和大力宣傳后,在國內相關公眾中享有較高知名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zhí)法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2016年,A 公司所在地的另一家生產辦公用品的B 公司將“小天才”三個字登記為商號并在其公司的廣告中突出使用。
甲在A 省完成了一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經申請獲得了實用新型專利權。乙斷定該實用新型具有較大的市場潛力,于是在甲獲得專利授權后不久,乙依據該專利公告的技術方案在B 省批量生產和銷售了相關產品。在一個偶然的場合,甲發(fā)現消費者丙正在使用該產品。經了解,丙是從丁商場購得的該產品。甲認為其專利權受到了侵犯,于是將乙、丙、丁告上了法院,請求侵權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