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購種價款 B.有關費用 C.可得利益損失 D.精神損失 E.假劣種子罰金
根據(jù)《種子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以商品糧冒充種子、以大田用種(良種)冒充原種,屬于假冒種子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由直接出售種子給農民的種子經營者先予賠償。賠償后,屬于種子生產者或其他經營者責任的,經營者有權向生產者或其他經營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