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11年4月,李某去某建筑施工公司應聘,聲稱自己為某名牌大學建工專業(yè)碩士畢業(yè)生,已取得建造工程師資格證書,且有實際工作經(jīng)驗。該公司審閱李某提交的各種證書和資料后,十分滿意,于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高薪聘請李某擔任施工項目部副經(jīng)理,合同期限為5年,試用期為6個月。李某2011年4月開始工作后,在試用期內(nèi)經(jīng)常發(fā)生錯誤,并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公司于2011年11月發(fā)現(xiàn),李某向公司提交的各種證件都是偽造的。于是公司立即提出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若李某此時在哺乳期,公司是否還有權利解除該勞動合同?為什么?

答案: 若李某此時在哺乳期,公司也有權解除該勞動合同。因為雖然李某仍在哺乳期,但公司解除合同屬于勞動者存有過錯的解除,不受《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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