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博達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博達)欲向該市某信托投資銀行(下稱投資銀行)借款450萬元,根據(jù)投資銀行的要求博達以其新購買的華銀大廈第三層共1200平米(當時估價350萬元)作抵押,投資銀行認為抵押財產(chǎn)不夠,要求博達提供其他的抵押,否則不能借款。博達遂請求三豐商貿(mào)集團(以下簡稱三豐)以其新購買的—塊土地作為抵押,同時請個體戶丁某以其一輛奔馳牌轎車(當時作價100萬元)作抵押。上述抵押分別由投資銀行與各個抵押人之間訂立了合同,且已辦理了登記。在博達與投資銀行的借款合同中,特別注明以上述三項財產(chǎn)作抵押。在三豐與投資銀行訂立的抵押合同中,第1條雖規(guī)定三豐以其一塊位于該市開發(fā)區(qū)的面積約200畝、作價800萬元的土地作抵押,但根據(jù)三豐的一再要求,在合同第5條規(guī)定:“乙方(三豐)僅以100萬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在投資銀行與丁某訂立抵押合同以后,投資銀行發(fā)現(xiàn)該轎車已經(jīng)為他人設置了抵押,但不清楚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至借款合同到期以后,博達不能清償債務。投資銀行因將博達的房產(chǎn)拍賣以后僅獲得300萬元,遂要求拍賣三豐的200畝土地,以清償剩余的200萬元的債務(本金450萬元和利息50萬元,減去300萬元),遭到三豐拒絕,投資銀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三豐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問:債權人應當如何行使擔保權?
甲乙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甲為借款人,乙為出借人,借款數(shù)額為500萬元,借款期限為2年,丙、丁為該借款合同進行保證擔保,擔保條款約定,如甲不能如期還款,丙、丁承擔保證責任。戊對甲乙的借款合同進行了抵押擔保,擔保物為一批布匹(價值300萬元),未約定擔保范圍。
請根據(jù)案情分析以下問題:
1、設甲、乙均為生產(chǎn)企業(yè),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2、設甲、乙均為生產(chǎn)企業(yè),甲到期無力還款,丙丁應否承擔責任?為什么?
3、(混合擔保)設甲、乙決定放棄戊的抵押擔保,且簽訂了協(xié)議,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則丙、丁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4、設甲到期不能還款,乙申請法院對戊的布匹進行拍賣,拍賣價款為550萬元,扣除費用后得款520萬元,足以償還乙的本金、利息和費用。乙能否以拍賣所得清償自己的全部債務?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