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位于北京海淀區(qū)的甲公司與位于朝陽區(qū)的乙公司簽訂合同,約定乙承建甲公司位于西城區(qū)的新辦公樓,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新辦公樓施工過程中,甲公司與乙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進度款等問題發(fā)生爭議。雙方在交涉過程中通過電子郵件約定將爭議提交某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其后甲公司考慮到多種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解除合同。假設本案起訴前雙方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爭議,可以通過何種途徑加以解決?

答案: 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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