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1年,趙某因工作需要出國,臨行前將自己所屬房屋兩間交鄰居李某代管,言明代管2年,期間可以出租但不可出賣。2年過后,趙某沒有回國。李某要去外地工作,遂將兩間房屋出租給張某并要求其代管。李某向張某表明該房屋權屬歸趙某,不可出賣。2005年,張某未經李某同意,將房屋賣給王某。因無法過戶,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立即交房并辦理過戶手續(xù)。訴訟中趙某回國,得知張某和王某之間正對自己所屬房屋進行訴訟,即向法院提出房屋產權歸自己的主張。法院應否通知李某參加訴訟?李某如參加訴訟,其訴訟地位如何?
答案:
法院應通知李某參加訴訟。李某雖對房屋無獨立請求權,但假如趙某敗訴就要追究其代管責任,因此,李某屬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